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光伏產業政策1. 德國:1990年的德國電力供應法案,要求風電、太陽能、水電和生物質能按居民電力零售價的90%執行,此外還實行投資直接補貼、低息貸款等政策。德國政府于1990年制定了1000戶太陽電池屋頂計劃,新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為0.5~0.6歐元/KWh;政府補貼總計11億馬克,并實行零貸款利率,10 年償還。這大大推動了光伏市場和產業發展,使德國成為繼日本之后世界光伏發電發展最快的國家。
1998年德國政府進一步提出“10萬屋頂計劃”(100,000 RoofsProgram),并于2000年開始實施,爭取從這些屋頂上取得300兆瓦太陽電。此舉極大地刺激德國乃至世界的光伏市場?!笆f屋頂計劃”大概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政府鼓勵居民在自家屋頂上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發出的電由政府強制命令電網公司出資收購。這樣,每個家庭都有了安裝的動力,因為安裝太陽能發電設備后賣電的錢,不僅能回收成本,還能產生利潤。十萬二十萬個屋頂的獨立太陽能發電系統,并網發出的電力很是可觀。第二個方面,政府或者說電網公司收購資金也不是白白支出,而是由社會公攤了。辦法也很簡單,就是把太陽能或者風能發的電,與水電、火電、核電等在電網上進行平攤,平均的結果,是居民的消費電價略有上漲,但上漲的幅度不高,平均一戶家庭一個月只多花一個歐元。
2000年的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法》明確了分類電價制度,固定電價實際上成為項目融資的擔保,十分有利于中小企業的項目融資。 2000
年4 月,德國政府引入了適用于十萬屋頂計劃低息貸款組成的“稅收返還”政策(Feed-In Tariff)。太陽能產品提供商承諾一價格執行20年,并將太陽能能源并入公用電力網格后,每千瓦時電力的輸出將獲得政府約50歐分的回報;對那些新訂立合約,每年此承諾價格將減少5%,以鼓勵太陽能生產廠商縮減技術成本,對德國太陽能市場形成積極而強大的促進,使其市場規模從每年低于20兆瓦一躍擴張到每年130兆瓦,吸引投資者的參與,保持市場持續發展。成本由全部電力用戶分擔,因而公用事業部門也沒有受到消極的沖擊,政府也無須每年撥出款項。2005年德國光伏的安裝量猛增到870MWp,占世界市場的47.86%,為世界矚目。是由于德國在2004年實施了《新(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即上網電價法(Feed-in tariff law)。德國2000年開始實施上網電價法規(Feed-in tariff law),規定上網電價為0.99馬克/kWh。2004年修改了上網電價法,不但使上網電價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各種不同電站實際成本和投資者的利益,更加容易操作,見附表。最重要的是,它更加科學。它通過法規把市場經濟的規律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中,又通過全網平攤法解決了上網電價法實施中的資金問題,讓市場經濟規律和市場行為發揮作用,避免了政府行為的種種弊端,從而使德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成為世界的一支獨秀。德國的榜樣引起了世界各國贊譽和效法,現在全世界已經有35個國家和7個地區(歐洲、亞洲、澳洲和美國的部分州)都以先后實施了上網電價法(包括全網平攤法),其中歐洲的響應最為積極。
附表 德國2004年1月實施的新能源法的光伏上網電價
系統類型
不同規模光伏系統上網電價,歐元/kWh
<30kWp
30~100kWp
>100kWp
建筑屋頂
0.574
0.546
0.540
建筑幕簾
0.624
0.596
0.590
地面系統
0.457
新《上網電價法》使德國和歐洲巨大的光伏市場由潛在變為現實,拉動了歐洲乃至世界光伏產業的快速發展,不但成為日本光伏產品的主要出口市場,而且拉動了中國光伏產業的快速發展
。
2.美國:美國是最早進行光伏并網發電的國家,自1974年開始陸續頒布推動能源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法令,光伏產業被列入發展優先領域,先后出臺《太陽能研發法令》,《太陽能光伏研發示范法令》,《能源稅法》,《稅收改革法》、《能源政策法令》等法令,從發展目標、資金、研發等各個方面支持光伏技術及產業的商業化發展。美國能源部提出逐步提高綠色電力的發展計劃等,制定了太陽能發電的技術發展路線圖,其中太陽能光伏發電預計到2020年將占美國發電裝機增量的15%左右,累計安裝量達到2000萬千瓦,保持美國在光伏發電技術開發、制造水平等方面的世界領先地位。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實施PVUSA 計劃,即光伏發電公共電力規模的應用計劃;1996年,在美國能源部的支持下,又開始了一項稱為“光伏建筑物計劃”,投資20億美元。同年,美國加州創立5.4 億美元的公共收益基金以支持可更新能源(renewables)的發展。這一可更新能源最低成本計劃(Renewables
Buy-Down Program)為具有安裝能力的太陽能系統提供每瓦3美元的資金補貼,這樣每半年,折扣水平下降20美分/瓦。加州太陽能產業協會(CalSEIA)最近已提議擴展此項計劃,而其他的州也在仿效加州的做法并嘗試新的計劃:20 個州已有政府或公共事業部門支持的折扣;其他17州,包括加州在內,已經建立可更新能源資產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以提高可更新能源的使用量;美國西南部的亞利桑那州、西部內陸的內華達州等還保留一部分資產標準用于太陽能能源。2006年加州政府投入30億美元支持光伏產業的發展,實施50美分的固定上網電價,該支持性電價每年降低20%等措施,都極大地推動光伏發電的產業化。
1997年6月,克林頓總統宣布實施“百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和“凈流量表”體制,每個光伏屋頂將有3-5KW光伏并網發電系統,有太陽時,屋內向電網供電,電表倒轉;無太陽時,電網向家庭供電,電表正轉,每月只需交“凈電費”。計劃到2010年安裝100萬套太陽能屋頂,主要是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和太陽能熱利用系統,進一步將光伏發電建筑一體化推向高潮。這項計劃的提出,是由社會發展的趨勢所決定的,也是美國致力于太陽能開發、研究的工作人員長期努力的結果。
美國聯邦和各州政府對可持續能源的重視和支持,也是美國產業積極重整、樂觀進取的重要動力。聯邦政府幾十年如一日,將可持續能源作為決定美國未來國際競爭力的關鍵領域之一予以重視。除了政府撥款資助研究發展以外,還建立了數目可觀的技術商品化示范項目。各州政府為鼓勵發展可持續能源工業,紛紛推出產業稅務優惠政策,吸引可持續能源工業在本州投資。美國有12個州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普遍得到了可再生能源公司和民眾的支持,德克薩斯州最為成功。1998年克林頓政府提出的綜合電力競爭條例,設立了可進行交易和存入銀行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證,提高配額制度的靈活性和效率,信用證的價值為1.5美分/千瓦小時。此外,美國還有6個州實行公共效益基金政策,但各州的具體做法和收費標準不盡相同,實踐證明這是一種有效的籌集資金用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手段。
美國各州的稅收和補貼政策對并網光伏市場的高速增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加州,2000-2001年能源大危機的出現讓當地政府加快了對新能源的支持力度。在加州地方政府buy
down、Pioneer program、Water and
Power PV program 等各種刺激政策的鼓勵下,2002年加州的并網光伏建筑安裝容量達到15.3MW,占到整個并網分布市場的68%,成為美國名副其實的“太陽能城”。
此外,從90年代開始,美國太陽能和可持續能源工業開始醞釀重整的計劃。美國可持續能源工業重整計劃的形成,是由于技術的快速發展、市場國際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以及企業兼并的加劇等因素所造成的。該計劃由美國可持續工業行業協會和咨詢公司領頭,進行了廣泛積極的協商,以求達到產業內的共識。該計劃希望通過最佳資源組合,包括人才、信息、原料、市場、技術、銷售網絡和資金等優化組合,提高美國可持續能源工業的規模和競爭力。
3.日本:日本1992年啟動了“新陽光計劃”,同時頒布了新的凈電計量法,要求電力部門以商品價格購買光伏電量,并實行強補貼政策等。日本為鼓勵百姓使用太陽能電力,居民安裝太陽能發電設備所花費的投資由政府補貼50%,太陽能所發的電并入電網,由政府高價收購;居民用電價格則低于收購價格。由于居民從中感受到使用太陽能電力的好處,僅去年一年,日本就有8萬個屋頂新裝了太陽能發電設備。
由于政府鼓勵居民使用太陽能發電,日本在光伏發電、光伏電池的生產發展方面進步很快,整個產業2002年生產能力增長了47%,2003年增長了45%;2003年日本光伏組件生產占世界的50%,世界前10大廠商有4家在日本。目前仍以每年超過60%的速度增長。而今日本成為世界光伏發電最大的市場。根據日本通產?。∕ITI)第二次新能源分委會宣布的光伏、風能和太陽熱利用計劃,2010 年日本光伏發電裝機容量將達到5GW。
在日本,受到七萬屋頂計劃(70,000 Roofs Program)的利好刺激,最近幾年太陽能市場迅速發展。這項包括了針對3~4千瓦柵極聯結民用系統項目(3- to 4-kW grid-connected
residential systems)的最初50%的現金補助的計劃,全部由日本政府資助。計劃的實施使得太陽能產品價格降低幅度超過50%,并在過去僅10 年時間內,新增系統安裝數量從500個上升為10萬個,還逐步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折扣現象。政府的投資還為該國培育了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太陽能大規模制造能力。
2005年2月16日,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協議》正式生效,為履行相關義務及表明姿態,歐盟、日本以及未簽署協議的美國、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均推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計劃,推動光伏工業的發展。
4.世界其它各國
荷蘭:通過政府調控使研究單位和工業界緊密結合,荷蘭政府對于光伏工業的支持主要在技術進步和市場開拓方面。在技術開發方面,荷蘭政府通過政府的調控功能積極促進研究單位和大學與工業界緊密結合,使科研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NOVEM是政府下屬的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政府的科研與開發基金,評估科研與開發項目,并負責與研究單位和工業界簽訂合同。為了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NOVEM要求每一項科研開發項目都要由科研單位和工業界共同申報,最終要求達到工業效果;而且工業界也一定要投入資金,與政府共擔風險,同時也表示對這一開發項目的支持和認同。
荷蘭政府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有些政策是強制性的,比如荷蘭的電力公司到2000 年必需有3%的電量來自可再生能源(或稱綠色能源),達不到這個比例,政府將給于懲罰,故各大電力公司都在積極建立風電場和參與光伏屋頂計劃。電力公司必須收購可再生能源發出的電力,光伏并網系統發出的電力可以以常規電網售價賣給電力公司。荷蘭政府還鼓勵人們從事可再生能源工作,他們可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目前大約30%的居民自愿購買了綠色電力。1998年荷蘭頒布的新電力法令,引進了綠色證書計劃,規定用戶有購買最低限量的綠色電力的義務。根據計劃,每向電網中輸入100萬千瓦小時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廠商就會獲得一份綠色證書。達不到要求的公司要支付5分荷蘭盾/千瓦小時的罰金,綠色證書的市場價格為3—5分荷蘭盾/千瓦小時。
希臘:1987 年在希臘政府的資助下,在雅典成立了可再生能源中心,研究人員150多人,主要研究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及節能等方面促進新技術應用。該中心設有被動與混合太陽能系統,主動太陽能系統,太陽能光伏系統,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火水電研究室。主要用于開展太陽能系統的標準化鑒定工作和開展有關能源系統的新產品開發,優化和評估工作。實驗室按照相關的國際標準、歐洲標準或國家標準對它們進行試驗,提供檢驗報告,并向生產企業提出產品改進意見。
希臘是個中等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經濟實力不是很強,希臘的太陽熱水器普及率很高,全國累計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面積500多萬平方米,占歐洲總安裝面積的50%。此外,在建筑物中大量采用被動太陽能系統為房屋進行夏季降溫,以達到節約常規能源的目的。位于雅典北郊18公里的太陽能村是希臘---德國兩國政府的合作項目,1989年建成。該住房具有研究、試驗和示范的性質,目的在于通過采用各種被動和主動太陽能系統及其它先進的能源系統,改善居民的生活和環境條件,從而綜合評價太陽能村的技術、經濟和社會的各項指標。
英國:1990年英國開始實行非化石燃料公約計劃,通過連續性的招標購買活動,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到1997年,實際完成合同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44萬千瓦,平均電價下降了19.5%。但還是沒有完成政府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阻力,而政策本身設計的缺陷也造成了實際操作中存在惡性競爭的現象。2002年,英國廢止了化石燃料公約,實施了《新可再生能源公約》,要求供電公司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電力,同時建立了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和市場。
丹麥:丹麥是世界上最早進行風電研究開發的國家之一?,F在,丹麥的風電機組制造業處于國際領先地位,是世界最大的風電技術開發和制造中心。過去丹麥對風電實行的購電價格規定為零售電價的85%,到1999年議會廢止了固定電價政策,推出了通過交易綠色電力證書即配額制度。丹麥為使風電投資具有吸引力,還實施了各種形式的優惠政策,包括對風電機組制造廠商和風電場業主給予直接補貼、稅收優惠和資助等。
澳大利亞:1999年底,澳大利亞宣布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將增加到255億千瓦小時,相當于全國總發電量的12%。2000年澳大利亞綠色證書交易系統正式運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得到了迅猛發展。2002年太陽能發電系統的總銷售額達1.8億澳元,風電新增裝機19.3萬千瓦,總投資達35億澳元。截止2003年6月,正在開發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超過了500萬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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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主要國家光伏產業發展特點
1.德國:①采用固定電價制度,對安裝太陽能發電設備實行零貸款利率及貸款貼息。②政府鼓勵居民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并強制命令電網公司出資收購。③政府(電網公司)收購資金,由社會公攤。④“稅收返還”政策,太陽能產品提供商采用光伏發電將獲得政府補貼。
2.美國:①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并設立了可再生能源信用證。②實施“百萬太陽能屋頂”計劃,采用并網發電,居民每月只需對“屋內向電網供電量”及“電網向家庭供電量”的差值繳納電費。③創立公共收益基金以支持可更新能源的發展。④美國各州推出產業稅務優惠政策和補貼政策幫助并網光伏市場高速發展。⑤實行可持續能源工業重整計劃,通過最佳資源組合提高美 國可持續能源工業的規模和競爭力。
3.日本:①政府提供補貼,以50%的補助額度鼓勵居民使用太陽能發電。太陽能所發的電并入電網,由政府高價收購;居民用電價格則低于收購價格。②政府頒布凈電計量法,要求電力部門以商品價格購買光伏電量,并實行強補貼政策。③推出“七萬屋頂計劃”,針對3~4千瓦柵極聯結民用系統項目的最初50%的現金補助的計劃,全部由日本政府資助。大大降低太陽能產品價格。④政府投資為該國培育了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太陽能大規模制造能力,使得日本成為目前世界光伏發電最大的市場。
4.其他國家
荷蘭:①對清潔能源實施鼓勵優惠政策:政府推行綠色電價制度,頒布的新電力法令,引進了綠色證書計劃,規定用戶有購買最低限量的綠色電力的義務,否則予以罰款。②政府還鼓勵人們從事可再生能源工作,并可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③通過政府調控使研究單位和工業界緊密結合,使科研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④荷蘭政府積極投資開拓市場,在國內重點投資并網光伏發電系統。政府還積極開辟海外市場,通過投資開拓市場擴大太陽電池的銷路,積極幫助支持企業。
希臘:①政府資助成立了可再生能源中心,主要研究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及節能等方面促進新技術應用。太陽能熱水器已得到全面運用。②政府積極扶持在建筑物中大量采用被動太陽能系統的技術為房屋進行夏季降溫,以達到節約常規能源的目的。
英國①政府采用配額以及通過連續性的招標購買活動,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②實施了《新可再生能源公約》,要求供電公司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電力,并建立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和市場,確保良性化發展。
丹麥:①政府推出了通過交易綠色電力證書即配額制度。②實施了各種形式的優惠政策,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給予直接補貼、稅收優惠和資助。
澳大利亞:①政府采用配額制度,實施了綠色證書交易系統,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
綜合來看,光伏產業的激勵性政策主要通過價格、補貼、稅收優惠、出口鼓勵等手段來實。
1.價格政策
從表現形式上說,有利于光伏產業發展的價格政策主要有:
固定價格:即政府直接明確規定各類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市場價格。德國是這類價格政策的代表國家,德國通過法律的形式,根據可再生能源技術類型和項目資源條件,制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電價,如光伏發電的價格分別是每千瓦時45.7-57.4歐分。世界上大約有10多個國家采用這種價格機制,主要在歐洲。
浮動價格:一些國家采用浮動價格,以常規電力的銷售價格為參照系,制定一個合適的比例,然后隨常規電力的市場變化而浮動。例如,西班牙政府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在常規電力銷售電價的80%到90%之間浮動,但每年具體的價格水平由發電企業和輸電企業在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美國的一些州則采用可避免成本的計算方式,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由于可避免成本是相對常規能源確定,因此不同可再生能源技術得到的電價一樣,還有一些州制定了按凈用電量收費的辦法,相當于按照銷售電價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這種價格的形成機制與固定價格相類似,其效果也大同小異。
綠色能源價格:其價格形成機制是,由政府提出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價格,由能源消費者按照規定價格自愿認購。典型國家是荷蘭。到2004年荷蘭綠色電力用戶已經占到30%,他們自愿以每千瓦時8-9歐分的價格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以得到這樣的優惠價格。
國外經驗說明,價格優惠是一項非常有效的激勵措施,各類價格政策只要應用得當,就可以起到促進技術進步、市場發展和降低成本的作用。
2.財政補貼
除價格政策外,財政補貼政策也是一種常見的經濟激勵措施,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是:
投資補貼:即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投資者進行直接補貼。在沒有明確制定價格政策的國家,投資補貼非常普遍,并且覆蓋多種可再生能源技術。在制定了價格政策的國家,投資補貼常常與價格政策互補。比如,除了固定電價外,西班牙還為投資成本高的光伏發電項目提供40%的補貼。不論采取什么補貼形式,各國政府都有詳細的規定可以參照。
產品補貼:即根據可再生能源設備的產品產量進行補貼。這種補貼的優點顯而易見,即有利于增加產量,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這也是美國、丹麥、印度目前正在實施的一種激勵措施。
用戶補貼:即對消費者進行補貼,例如日本對家庭用戶安裝光伏發電產品的進行補貼,補貼額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起初是40%,現在逐步降低到10%以下,并準備在適當的時候取消補貼。
3.稅收優惠
稅收政策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對可再生能源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免關稅、減免形成固定資產稅、減免增值稅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收入稅)等,比如希臘對所有可再生能源項目和產品免稅;葡萄牙、比利時、愛爾蘭等國家對個人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資金免征所得稅,此外愛爾蘭還對一般企業投資光伏項目的資金免征企業所得稅等。另一類是對非可再生能源實施強制性稅收政策,如碳稅政策等。
4、信貸扶持
低息或貼息貸款等金融政策可以減輕企業還本期利息的負擔,有利于降低生產成本,但政府需要籌集一定的資金以支持貼息或減息,貸款數量越大,貼息量越大,需要籌集的資金也越多。因此,資金供應狀況是影響這一政策持續進行的關鍵性因素。目前德國對光伏項目正在實施低利率貸款,利率從2.5-5.1%不等;意大利從2001年開始對在屋頂及建筑的其它部分安裝小型光伏系統(5-50千瓦)提供相當于項目投資85%的免息貸款;西班牙的信貸機構制訂了對個人和企業投資可再生能源的利息減免計劃,2002年減免后的利率為2%-4%,項目最高貸款額為6300萬歐元,當年提供的信貸總額為1.5億歐元,可用于補償利息的總額為1200萬歐元;法國已經制定計劃,支持1千瓦以上容量的光伏系統的安裝,其經濟事務部提供低息貸款(2002年利率為1.9%),還貸期為10年,最初2年無需還款,在還貸期9年后,如果光伏系統仍可運行,可以免去剩余貸款。單套系統融資額度可達總投資額的100%,最高限額為50萬歐元。
一些國家和區域性的銀行,特別是政策性銀行,例如德國的KfW、歐洲銀行等設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資專項或額度,部分國家,如印度等,有可再生能源投資的專門機構,為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提供方便。
5、出口鼓勵
發達國家主要利用對外援助渠道,包括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各類贈款、政府貸款和混合貸款等,增加其本國設備制造企業的出口,幫助設備制造企業拓展海外市場。例如,西班牙、日本利用援助渠道推動其太陽能產品出口,美國甚至在一些沒有政府贈款或混合貸款的條件下,利用對抗性貸款機制(提出與對手相同的優惠貸款條件)扶持其可再生能源設備企業向發展中國家出口。
6、科研和產業化共同促進
除了利用上述政策在總體上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之外,大多數國家還對本國的制造業予以強有力的扶持。
首先是科研先行。發達國家在科技和研發方面投入很大,如建立國家實驗室和研究中心、為機構和企業提供技術指導、研發資金和補貼等技術支持。美國、丹麥、德國、西班牙、英國、印度等都有專門的國家可再生能源機構,統一組織和協調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推進。美國、日本和德國能成為世界光伏產業的主導國家,與其政府對光伏產業的研發扶持是分不開的。1990-2002年,美國政府每年投入的光伏產業科研預算約7700萬美元,占其可再生能源科研總預算的32.6%,占整個能源產業科研總預算的2.9%。日本每年的光伏科研預算約6600萬美元,占其可再生能源科研總預算的59.6%,整個能源科研總預算的2.1%;德國每年的光伏科研預算約4000萬美元,占其可再生能源科研總預算的48.6%,整個能源科研總預算的12.5%。其它為光伏產業投入大量科研經費的國家還有意大利(1590萬美元),新西蘭(1230萬美元),瑞士(1080萬美元)等。研發投入大大推動了光伏組件成本的降低。光伏組件的生產成本約占整個并網光伏系統總成本的60%。